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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給付制→政府可違約?
作者 hcceiu 於 2017年07月25日 12:00:00 (2276 次閱讀)

《退休制度大補帖》

確定給付制→政府可違約?

 

      一樣的年金改革,為何OECD國家「講誠信,真永續」?我國政府「談破產,毀信用」?

      為何同樣實施確定給付制,加拿大、荷蘭等國沒有破產、違約的問題?



      為何我國政府一方面透過立法,要軍公教將退休儲蓄給它管,另一方面,又要以「破產、不公不義、世代剝奪…」等罪名,將政府的違約行為合理化?

      讓我們從確定給付制究竟是什麼看起。

確定給付制的基本概念很簡單,就是一個人的退休給付主要與其薪資史和提撥年限有關,但是,與其提撥的資產價值無關換言之,參與確定給付制退休計劃的成員,無須承擔退休金資產波動的風險,這些風險完全由退休計劃發起人—也就是雇主或政府來承擔。

      這就是許多曾實施確定給付制,且由政府管理退休基金的OECD國家,如澳洲、智利、秘魯…等國家,在處理退休制度轉換時,都概括承受之前政府所承諾的退休給付的原因。

      這些國家概括承受之前政府所承諾的退休給付,不僅為了避免違約行為,也為了要守護政府的信用。

       我國當初訂定「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就是服膺國際間所確立之「確定給付制」的基本精神,為退撫基金提供此制度所需要的保險,保護受益人的退休給付。

       這是身為退休基金管理者應具備的基本態度。

       可悲可嘆的是,我國一方面選擇性引用OECD國家的資料,卻又不學習OECD國家處理年金改革負責任的態度,反而選擇用鬥爭的方式,以求卸除政府自己管理退撫基金績效不彰的責任。

      像我國這種立法拿走退休基金的管理、監理權,又為了賴帳,對計劃成員(軍公教)不斷丟泥巴,將違約行為合理化的政府,在國際上真的絕無僅有。

       我國政府這種不負責任,不顧受益人退休給付充足性的管理態度,不僅在退撫基金發生,勞保、勞退也有同樣情形。

       總之,「破產」不能是「確定給付制」退休計劃違約的理由,尤其是在政府完全管理,且沒有破產危機的情況下。

      如果政府想要減輕這個負擔,應該像安大略政府一樣,立法讓政治力完全退出基金管理,政府只負責監督,由計劃成員主導退撫基金運作,聘請專業人員負責基金投資。同時,應先負起過去該負的管理暨給付責任。

       唯有如此,才能讓人民的老年生活有保障,並維護社會安定和政府信譽。

參考資料:

Franco Modigliani & Arun Muralidhar,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Nicolas Barr & Peter Diamond, Pension reform: a short guide.

OECD,養老金治理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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