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新聞稿106.3.16 監督聯盟要求退休基金轉型為財團法人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吳南嬿0972-156583 聯盟召集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0953 039475 聯盟副召集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 李來希0910 234501 聯盟發言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 彭如玉0952 461367 聯盟副召集人、陸軍官校校友總會總會長 胡筑生0938-148788 聯盟副召集人、中華郵政工會理事長 鄭光明0933 154899 近日來,讓退休基金脫離政府干預,斬掉政治黑手的呼聲越來越高。所以,退 休基金管理機構的轉型—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就成為年金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指標 。
監督聯盟認為,退休基金屬於退休金計劃成員的私有財產,所以,退休基金 管理機構應轉型為財團法人,政府完全退出管理,方能讓基金管理機構專心為計劃 成員謀取利益,讓退休基金獲益極大化。也能透過轉型為財團法人,讓退休基金運 作真正透明,減少弊端。若轉型為行政法人,退休基金將繼續淪為政府的囊中物, 讓過去投資績效不彰、基金累積不足的苦果再現。 退休基金為何不應行政法人化?監督聯盟說明如下: 一、退休基金為退休金計劃成員的私有財產,基金管理機構只應執行單一任務—投 資報酬最大化。退休基金不應成為政府執行公共事務的財源。 依據我國之「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公共事務」之遂 行,促進公共利益。 請問,退休基金是退休金計劃成員,每個月從自己的薪水中提撥出來的私有財 產,憑什麼被政府拿去「促進公共利益」? 更何況,在目前國際案例中,只要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幾乎沒有好下場, 而承受苦果的往往是計劃成員。就算政府買單,也是全民買單,對國家財政不利。 有鑑於此,退休基金不宜轉型為行政法人。 二、行政法人的董、監事暨其他人事任用,皆被政府一把抓。在行政法人體制下, 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的黑手,不僅與現在的制度無異,更因其人力進用有彈性, 開了更多小門。 依據「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的董(理)事和監事,皆由政府聘任。若不設 董事會,僅任用首長,其首長的任用權也在政府。執行長則是由政府所聘任的董事 會決定。總之,在這個環環相扣的機制下,行政法人化的退休基金,就是政府的禁 臠。 退休基金是計劃成員的私有財產,董(理)、監事暨其他人事的聘用,理應由 計劃成員作主。所以,退休基金應成立財團法人,而非行政法人。 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之惡,在各國屢見不鮮。無論在東方或西方,開發中或 已開發的國家,都曾發生: ●韓國退休基金NPS就是因為政府擁有其人事權,故能運用退休基金干預三星子公司 合併案,造成約台幣160億元的虧損(註1)。 ●日本退休基金GPIF,同時也是行政法人,就因為安倍首相的政治黑手介入,改變 GPIF的投資配置,造成約3兆台幣的虧損(註2)。 ●阿根廷政府為了減輕其債務,將退休基金的美元資產轉換為阿根廷披索。由於當時 的匯率對退休基金相當不利,故造成退休基金重大損失(註3)。 ●美國政府將社會保險盈餘用來購買政府債券,以延長赤字(註4)。 類似這種退休基金弊案,許多國家都發生過,結果往往是計劃成員買單。 鑒於政府介入退休基金運作可能帶來的惡果,規定計劃發起人不得管理退休基 金,已成為OECD國家所認可的優良傳統。 我國原本的退休基金運作制度,就因為政府身兼計劃發起人和管理者,導致退 休基金運作不彰,基金累積不足,讓計劃成員不是受到無謂的責難和衝突,就是擔 心無法安享晚年,身心飽受折磨,亦不能專心在自身工作場域發揮所長,對未來充 滿不確定感。 因此,監督聯盟要求,我國應效法OECD國家的優良傳統,讓政府100%退出基金 管理,將退休基金管理機構轉型成財團法人,刪除各退休基金在國安基金裡的任務 ,並仿效加拿大、瑞典等國,立法禁止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才算是邁出年金改 革成功的第一步。 註1:韓國家退休基金總監 坦承三星合併案涉弊 註2:養老金現巨額虧損 安倍「豪賭」的代價 註3和註4:出自Franco Modigliani 和Arun Muralidhar所著的「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第二章。 聯盟facebook:www.facebook.com/groups/1539682729669566,自5月16日聯盟facebook成立以來,加入人數已超過14萬人,目前已是臺灣facebook加入人數最多的社團之一。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加盟團體】: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臺灣鐵路工會、臺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臺灣港務工會、台北捷運工會、臺灣銀行企業工會、臺灣土地銀行企業工會、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校友總會、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中華民國空軍校友會、中華民國國防管理學院校友會、中華民國復興崗校友會、中華民國忠義同志會、臺灣退伍軍人權益保障協會、全國駐衛警聯誼會、中華民國陸軍官校正52期、中華民國海軍官校校友會、中華民國空軍官校校友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雲林縣公務人員協會、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法務部公務人員協會、勞保局公務人員協會、交通部公務人員協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協會、新北市公務人員協會、新竹縣公務人員協會、宜蘭縣公務人員協會、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財政部公務人員協會、新竹市公務人員協會、海巡署公務人員協會、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協會、南投縣公務人員協會、衛福部公務人員協會、基隆市公務人員協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退休教師聯盟、全國教育退休人員協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新竹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台北市精進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暨關懷服務協會、公教軍警聯合總會、苗栗縣退休公教人員協會、中華民國各級公教退休人員總會、台北市退休警察人員協會、新北市退休警察人員協會、花蓮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臺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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