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全家盟全心力剝奪下一代教育資源?!

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07:00:00 | 分類: 活動報導

《教育專業聯盟新聞稿》

全家盟全心力剝奪下一代教育資源?!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家盟)以「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名」,發出了一份連署書。

    教育專業聯盟(教專盟)在檢視連署書之後發現,全家盟的修法方向不僅欠缺教育及政策專業,更有剝奪孩子的教育資源,讓孩子的教育資源被行政工作侵蝕的疑慮。

    看到這份連署書,教專盟不禁要問:全家盟究竟是愛孩子?還是害孩子?究竟要讓教育更專業?還是將教育去專業化?

     為何教專盟認為全家盟欠缺政策專業呢?


       從「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就可以知道,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在校長。為何?因為校長擁有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發動權(註1)。如果校長不發動,教評會根本就沒有案子。

       請問,全家盟有沒有去研究有多少「不適任教師」是在校長發動調查之後,被「師師相護」擋下來的呢?如果沒有具體數據,只證明一件事,就是全家盟在處理不適任教師議題的不用功。

        再舉一例,台南某國小老師,一年之中幾乎有一半時間未到校(曠職),類似這樣的案件,為何學校只能「頭痛」,卻不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並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進行處理?這是不是學校及校長的失職?這種失職,難道校長不需要被行政處分嗎?

       政策制定的目的是要解決問題,從全家盟的連署書內容可以發現,全家盟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根源(校長發動)及處理方向都無法掌握,請問,這不就是欠缺政策專業嗎?

       請問欠缺政策專業的組織所推動的教育政策,能解決教育問題嗎?

       再談談教育專業。

       全家盟主張「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未兼行政教師人數要低於組成的二分之一。換言之,全家盟的主張就是,降低這兩個委員會的第一線教育專業人員比例,這不就是將教育專業度極高的教評會和申評會去專業化嗎?

       教育是專業嗎?全家盟所希望增列的「社會公正人士」、「校外學者專家」能辨識出複雜的教學行為嗎?

       教專盟於此舉兩個教學案例。

       甲老師是一個很擅長說笑話的老師,在他的課堂中,永遠不缺笑聲,請問,甲老師是否就是一個教學十分優良,讓學生快樂學習,學習效能良好的老師呢?

       乙老師上課時,先發下自己設計的學習單,在經過簡短的說明後,乙老師讓學生寫學習單,他則開始在班級中巡視,觀察每個學生寫學習單的狀況,視需求給予指導。請問,乙老師的教學是否就讓孩子學習比較不快樂,教學效能比較差呢?

       這一切都只是表面,真相要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效以及學習態度才能知道。

       經過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效發現,乙老師的教學所創造的學習成效高於甲老師,在「快樂學習」的部份甚至比甲老師更好。為何?

       因為甲老師的笑話只是成功地讓學生發笑,但是,由於他的笑話並沒有與課程產生連結,因此,笑話所帶來的曝光效應只讓孩子對笑話印象深刻,對於真正的學習內容卻印象薄弱。

       反觀乙老師,雖然在學習過程中笑聲不多,但是,學生不僅學會如何學習,也學會專注。更重要的是,專注學習會讓學生產生心流,而心流不僅是快樂的根源之一,更是推動下一步學習的動力。

       教專盟提出這兩個案例,就是要告訴社會大眾,教育不僅是專業,好的教學樣態更是多不勝數。而要分辨哪種是「好」的教學樣態,哪種是「欠佳」的教學樣態,必須是經過長期訓練,且教學實戰經驗豐富的老師才做得到。

       請問,全家盟所提出的「校外學者專家」是誰?有沒有辨識教學現場各形各色教學樣態的能力?如果有的話,能不能臚列出來給社會大眾看看?如果全家盟無法臚列出教育理論與實務兼具、能讓教育專業人員心服口服的「校外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的人選,全家盟的政策主張是不是將教育去專業化?

       至於全家盟要求在教師法增列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的要求,更讓教專盟無法理解。為何?

        因為老師的精力和時間皆為孩子重要的學習資源,如果全家盟真的愛孩子,要幫孩子爭取更多的學習資源,應該爭取學校行政專職化,讓老師能夠更全心全意把精力和時間奉獻給孩子,怎麼反而推動一個會剝奪孩子學習資源的政策?

       推動這種政策的全家盟究竟是愛孩子?還是害孩子呢?

       總之,教專盟在分析全家盟的連署書之後認為,全家盟所提出的修法連署,不僅欠缺教育及政策專業,更出現剝奪孩子學習資源的狀況。本於保護孩子,保護教育的立場,教專盟呼籲社會大眾抵制這份連署書,因為孩子的教育資源不容被剝奪,教育的專業不容被踐踏。

註1: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第二項「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除有下列各款所定事由外,應由校長於五日內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發稿單位:教育專業聯盟

聯盟成員:新竹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

                  苗栗縣教師會、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

                  新竹縣教師職業工會、雙北教育產業工會、

                  中華民國全國退休教師聯盟、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台南市大府城教育產業工會、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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