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Q&A》校園性騷擾的判斷應以哪一方的觀點為準?

日期 2021年09月20日 12:00:00 | 分類: 職場風險

《教育Q&A》

Q、許生向學校投訴,指稱李師對其性騷擾。李師則認為他只是關心許生,並沒有對許生性騷擾的意圖。請問,學校性平會在案件的判斷上,應以哪一方的觀點為準呢?


A、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校園性騷擾的定義(性平法第2條第4款):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16號判決裡指出,由校園性騷擾的定義可以得知,「性騷擾」的標準應以「合理被害人」標準加以檢視,也就是說,以被騷擾者(如:許生)認知之觀點加以認定,而非依行為人(如:李師)本身之主觀看法為據。

那麼,是不是只要學生指控老師性騷擾,就一定成立呢?

這也未必。學校性平會還是得依據調查小組提供之報告判定,學生之指控是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或悖於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16號判決)

講到這裡,也許有人想問,若角色互換,是許生對李師或其他學生「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李師或其他學生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是否也構成校園性騷擾?

答案為「是的」。

在校園性騷擾裡,是以身分為界定,而不是以地域(校園)為界定,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有一方為學生,即構成校園性騷擾。不管是生對師或生對生,也一樣是以「合理被害人」標準檢視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校園性騷擾,不會因為行為人為學生,就調整性騷擾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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