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有關教師評鑑之本會說明

日期 2014年03月21日 17:30:00 | 分類: 友會訊息

教師法修法有關教師評鑑之本會說明

全教總依照228日臨時理事會、314日常務理事會決議,辦公室已擬具修法案,作為積極反對空白授權之官版教師評鑑的因應策略,以下是立法說明,請廣為週知。(本期會訊將有更詳盡說明,屆時請參閱)


立法說明

教師需要一定的專業成長,然而教學輔導為一項具相當程度的專業行為,促使教師成長的主要動力,實來自自覺與同儕交流,而不來自恫嚇或淘汰。綜觀近年來國際教育表現評比,我國與芬蘭均未實施總結性教師評鑑,但中小學生均有良好表現,如何以適當方案協助教師不斷成長,進而嘉惠學子,實應審慎規劃。

目前大學依法實施教師評鑑已有六年,然而紛擾極大,媒體評論達車載雲擁,俯拾即是:或者因系所供過於求,部份大專校院學校之教師評鑑淪為逼迫教師離職之工具;或者因側重論文發表以致教學品質顯被冷落。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倘教師評鑑辦法只以空白授權交教育部訂定,連仿大學「以校務會議訂定評鑑辦法」之民主參與機制均告闕如,則衍生禍患實難估算。

為使教師評鑑對準教師成長,贏得教師之信任,如不得已實施,應將教師評鑑制度之要素以法律明定之,以減少社會成本或方向偏離教育本質,爰提出重點規劃如所擬條文。

其次,回顧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完成立法之背景,時值解嚴後不久,對教師組織名稱及任務,朝野有極大爭執,最後未以教師工會或教育會為名,變成教師會,實為一個不夠健全的組織:它是一個殘缺的工會,也是一個殘缺的公會:雖能訂定自律公約,卻不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有強制入會及可以維持專業紀律的權力;它可以協商聘約,卻不適用團體協約;它最先適用自由入會,卻無配套可防止搭便車,加上十多年來公部門受雇者權益的變動和削減成為常態性議題,教育改革更是時時有新政策,教師會運作左支右絀,更證明法制設計上先天不良。

目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組之公會,全部都在相關法律中有專章規範,而且都規定該專門職業之技術人員必須加入,部份職業甚且規定未加入不可執業,部份職業並訂有罰則!反觀民國84年立法時對教師會的運作予以限縮,使得教師組織無法完整發展:在受雇者團結方面禁組工會(直到100年5月始解禁),在專業主義上又排除組織公會,即使教師工會發展專業及公益參與,教育行政部門並未正視,甚至有消滅教師會的敵視態度和修法行為。

事實上無論是護理人員、醫師、社工師等專門技術人員,雖然都依法組織公會,但都在過去三年裡紛紛興起籌組或參加工會,並無二擇一或投機之問題,誠如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所示,參加工會是基本人權,而將全數從業人員納入的公會,則有助於成員紀律及專業規準之運作,我國應趁此檢討,如必須將解嚴初期的教師會調整,則建立公會,應是最佳作法。將教師會提昇回歸為教師公會,給予建立規範、執行規範的公權力,才是促使教育正常發展的良方。這樣的公會應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佔有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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