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停聘、不續聘當事人陳述意見答辯期限以"7日"為原則

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15:00:00 | 分類: 認識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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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函釋教評會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當事人陳述意見答辯期限(1030039021函)。內說明段三略以:「基於為期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宜明確規範相當期限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使當事人具備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參酌現行行政法規就有關教評會審查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應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7日為原則」。


附件:1030423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39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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