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議題Q&A

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09:50:00 | 分類: 友會訊息

幼教議題Q&A

Q1.教保員可不可以調動?

A:過去兩年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均經縣市統一招考分發,非由幼兒園雇用,依據勞基法,受雇者在同一企業主之不同單位間調動,並非視為重新受雇。為安定教保員之生活,本會主張教保員可調動,並在本年度8月18日於教育部教保諮詢會正式提案。教育部已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12條列入教保員可遷調,是為教保員調動之法源。待立法通過後即可全面實施。


Q2.教保員可不可以獨立帶大班?

A:教保員向來都可以帶大班,未來幼照法朝向鼓勵教保員取得幼教師執照努力(已修訂師培法第24條),亦放寬教保員採計為幼教師之標準認定(幼照法第18條修訂)。但目前在師資的消極條件上,大班以一師一教保為最低要求,何來教保員不能獨帶大班之說?私立業者刻意放大的議題背後有其目的,惟堅守師資水準是對幼兒學習的保障。

 

Q3.大班去除一師是真的嗎?

A:民國七十年,依「幼稚教育法」,臺灣的中大班皆二師,即便是大陸,在大班亦提高至二師一保的水準。但幼托整合後,「幼照法」在師資的最低要求上僅需大班一師,其餘之師資最低要求為教保員,此為不可再退讓之師資水準,已無空間再下修。目前臺灣各專業領域皆需要證照,因為通過證照檢核,即代表具有一定的專業水準,教師證取得需通過實習及考照,但這僅是幼教專業的消極條件之一。當務之急是提升教保員的素質,而非以教保員取代教師。

 

Q4.幼教師要變勞保是真的嗎?

A:幼兒園中的教保服務人員系指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其權利義務已從幼照法移列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其中公幼教保服務人員權益規範在第12條,私幼部份規範在第13條;公幼教師是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適用公教人員保險,私幼教師則以勞基法為主,惟教師得準用教師法。部份學者主張政府將以學前教育特殊屬性為由,逐步推動適用勞基法(不準用教師法),以因應寒暑假上班提供家長托育服務、節省政府預算。所以目前幼教師仍依教師法規範而俱備教師的一切權利義務,並無變動為勞基法之可能。本會過去及將來都會堅守幼教師之培育及進用務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而現職幼教師一切權益亦比照國中小教師。

 

Q5.幼教師脫離師培法後還是老師嗎?

A:目前培育幼兒園教師的單位為大學的師資培育中心。因此並非所有就讀於幼教系或幼保系的學生都可取得教師資格。師資培育法嚴格規定,學生修畢「幼教師資教育學程」(簡稱幼教學程)規定的48學分後,進入職場實習半年,並通過教師檢定考才能取得教師證。而目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7條所提議教師與教保員朝一元化培育的精神,將修改成「國內大學或教育部認可的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採先參加教師檢定後實習的方式,取得教師資格證,始具備教師資格。未來的課程認定與檢定相關辦法目前仍未明確,為保障幼兒的受教品質,本會主張仍以師培法的資師培育方式培育職前教師,以因應現場的專業需求。且教育部亦應著手整合幼教系和幼保系之名稱及課程架構以不低於師培法規定之幼教學程為標準,以降低技職體系大學與普通大學在培育師資上之落差。另本會在修法過程中亦全力維持幼教師依教師法進用,且具備一切教師之權益。

 

Q6.去政府辦的公聽會發言有用嗎?

A:在修法過程,公聽會是採納廣大基層意見之重要會議,承辦單位會全程對每位發言人錄音並打成逐字稿,以做為後續修法之微調方向。且參與修法之立法委員重視各方意見,雖教育部會呈現對自己政策有利的基層意見。但立法委員有調閱全部公聽會會議逐字稿之權利,用功的立委甚至會將參與公聽會的基層老師意見拿來質詢教育部的法令不周全之處,有影響甚至變動法條之可能,故公聽會之意見發言十分重要。

 

Q7.降低師生比什麼時候會通過?

A:幼兒園師生比的降低目的是為了保障學前教育品質,本會以遊說立委方式提出了幼照法修正案,以降低幼兒園班級人數到26人為具體目標。已進入一讀,本會將全力推動,將此項政策列為改善幼教環境之重要法案之一。

 

Q8.聽說以後只有一班的幼兒園沒有園主任是真的嗎?

A:目前幼照法第18條規定「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而今年最新的幼照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改為「…其招收幼兒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得就學校之教務(導)主任聘兼之」。公立幼兒園行政工作日益繁雜是不爭的事實,僅靠幼兒園教師及部份國小行政人員協助,但國小行政人員囿於對幼教認知有限,仍以幼兒園教師在帶班工作繁忙之時再抽出時間辦理行政工作,此舉影響教學品質甚巨。幼照法設立園主任編制,除使幼教行政權責相符外,亦給予辛苦幼教行政人員津貼及相應待遇。

幼照法修正修文乃是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以財政困難為由提出,但以遍遠國小為例,全校人數與一班幼兒園人數相差無幾,亦照樣編制校長、主任及組長;且幼兒園雖僅一班,行政工作不比其他二班以上幼兒園少,此舉甚不合理。在此呼籲政府,少數縣市以財政為藉口,公然違法不設園主任,是降低公幼照顧品質之作法,亦降低該縣市教育競爭力,若成為全國常態,絕非國家之福。本會主張應維持園主任之編制,並朝向減低幼兒園行政工作努力,讓幼教師以教學為本業,而非一再抽離教室辦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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