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能否針對教師不同之考核結果,予以「不同」之長期聘任聘期﹖

日期 2015年05月15日 10:00:00 | 分類: 認識教評會

Q:老虎國小應針對教師不同之考核結果,予以「不同」之長期聘任聘期﹖


A: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教師續 聘三次以上(即任教 同校第七年起)服務成績優良者具有長期聘任資格。又查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 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教師法已規定「統一」訂定,則同一學校長期聘任之聘期應為「一致」,不宜訂定某一不確定聘任 期限,再由教師自選受聘年限,以免引發不必要爭議!更不宜由「教師專業評鑑之結果」訂定不同之聘期,於法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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