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聞—輔導管教》懲罰為教育毒藥

日期 2016年01月04日 17:00:00 | 分類: 教育要聞

《教育要聞》—輔導管教

懲罰為教育毒藥

吳南嬿 綜合整理

       近日來發生數起校園體罰事件:11月發生國北教大實小教練要求嬉鬧學生爬樓梯60趟;12月發生彰化鹿港幼兒園老師推倒、掌摑和怒罵學生及新營高中游泳隊學生因睡過頭未參加晨訓而遭到鞭打等。在這三起案件中,國北教大實小堅稱教練沒有不當體罰,彰化鹿港幼兒園老師則說是「一時失手」,在新營高中體罰案中,教師則得到家長力挺。


       不管體罰案是否為一時失手或得到家長力挺,身為教育者(家長、老師、教保員)都必須瞭解懲罰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才能選擇既不違法又有效的輔導管教方式。有關 於實施懲罰的原因及其利弊,在Philip G. Zimbardo等人所著的「心理學導論:核心概念」有清楚的說明,在此引用如下:

為什麼人們會選擇懲罰/體罰呢?

       一般來說,人們會選擇懲罰/體罰是因為它可以立即改變行為,但它同時也增強了懲罰者的行為。懲罰/體罰可能讓懲罰者感覺良好,因為它能清算總帳、加倍報復或讓他人付出代價。

懲罰的效用如何:

長期來看,懲罰對於行為改變的效果並不好,尤其是疼痛、羞辱或監禁的懲罰。

為何懲罰對於改變行為會成效不彰呢?

懲罰對於改變行為成效不彰原因如下:

1、 懲罰只是壓制不當行為,當懲罰威脅移除時,這個抑制力量通常就消失了。在一般情況下,也許人們可以透過懲罰威脅來控制某人行為,但前提是懲罰者可以一直控制著。就實務面而言,這種全面控制通常不太可能,就算在監獄裡也一樣。

2、獎勵的誘惑可能使懲罰的代價變成可以接受。如果懲罰者試圖透過懲罰來控制別人的行為,就必須同時控制該行為對受罰者的獎賞回報,不然懲罰是沒有用的。【古人云:「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就是獎勵(獲利)的誘惑讓懲罰(殺頭)的代價能被接受】

3、懲罰可能引發逃跑或攻擊行為,受罰者甚至會學習到懲罰和攻擊是影響他人的正當手段。這就是為什麼許多經常虐待孩子的父母通常來自於被虐家庭,和為什麼具有暴力傾向的兒童通常是來自拳打腳踢的家庭。

4、懲罰使學習者憂慮,進而抑制其學習新的事物和令人滿意的反應方式,因為它的重點是什麼不能做,而不是幫助學習者知道該做些什麼。無法逃脫懲罰時,個體可能放棄努力而被動地接受被懲罰的命運。這種模式就是「習得的無助」,也可能會引發心理疾病,如:憂鬱症。

5、懲罰可能會失敗,因為懲罰常是不公平的,儘管違反者違背的是同一標準。舉例來說,相較於女生,父母和老師較常懲罰男生。

如何讓懲罰有效?

       既然懲罰是毒藥,若真的迫不得已要使用,則要十分小心。在「心理學導論」中指出,若懲罰的結果合乎邏輯,則比較容易成功。所以,若大人真的迫不得已要使用懲罰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懲罰必須立即,延宕會降低效果,如「等○○○回來再修理你」就是不好的懲罰。

2、懲罰必須確實執行,否則會變成另類酬賞。

3、懲罰的時間長度與強度必須限制在剛好能制止行為上。

4、懲罰必須清楚指向行為,而非個人的人格特質。

5、懲罰必須限制於行為反應發生的當下情境。

6、懲罰不應該帶有混淆的訊息,如「你不可以打人,但我可以打你」。

7、最有效的懲罰通常是負懲罰(如:撤銷既有權利),而非施予不愉快刺激(如:打屁股)

       以教育者的立場而言,教育者在使用任何教育方式前,都應先問自己:「這樣的輔導管教方式能改善孩子的行為嗎?是長期改善還是短期改善?會不會產生負面效 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懲罰時可以發現,體罰所帶來的負面教育效果實在是弊多於利,所以,不管是從教育或法治的角度,體罰都應避免。

參考資料:

Philip G. Zimbardo等,心理學導論:核心概念。

中時電子報,校方堅稱:未不當體罰

中時電子報,新營高中體罰案 家長、學生力挺師

快點TV,鹿港暴力女師虐童影片三部曲曝光 下跪痛哭辯稱「一時失手」

聯合新聞網,打翻點心 五童挨老師打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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