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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教會老師保護自己的職場法規課 ~上完黃金宏老師的校園法律實務課有感
作者 hcceiu 於 2023年07月09日 10:40:00 (856 次閱讀)
一堂教會老師保護自己的職場法規課
~上完黃金宏老師的校園法律實務課有感
 
       自新教師法實施後,老師已處在動輒得咎的處境中,霸凌、不當管教、教學不力…等投訴案如雪片般飛向老師,
新竹縣教師會的諮詢案件也越來越多。
       最令人嘆息的是,不少老師來尋求協助時,有的真的因為無知而踩到法律紅線,有的則是傻乎乎的,明明自己沒做錯什麼,卻因為訪談時的疏忽,被不肖調查員的誘導,讓自己陷入危險中。
       為了降低老師的職場風險,新竹縣教師會特地邀請黃金宏老師,於7月6日為老師上了一整天的校園法律實務。
      


       一整天可以上很多很多內容嗎?

       不,單單「迴避」這個主題,在學員的踴躍提問下,金宏老師就上了一上午。
       為何單單「迴避」這個主題就能講一上午?因為教育現場千變萬化。
       舉例來說,若老師被投訴不當管教,案子就會被送進校事會議,然後,老師可能會進入調查階段。在這個過程中,老師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可以先以書面申請,請學校提供校事會議成員名單及身分,以確定校事會議的組成合法性,並排除校事會議成員中對自己有成見的委員。
       當案件進入調查,老師也可以要求學校提供調查員名單及相關背景,除了要排除對自己有成見的調查委員外,
也要瞭解校事會議的調查小組的組成是否合法。
       也許有人想問,提出迴避的時機點很重要嗎?我可不可以事後覺得調查員的調查報告有偏頗再提出來呢?
讓我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為例。
案例中的原告認為校長遴選委員會中有一位林姓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認為他未依法迴避並參與決議,故構成組成不合法。
       但是,判決書指出,於遴選委員會會議決議前,原告未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申請林姓委員迴避,嗣後始提出主張,於法尚有未合,因此不構成組織不合法。
       所以,老師若真的不幸被投訴要進入調查,一定要很小心地檢視所有的程序,至於能否檢視得出來,就要看自己的職場法規功力了。
       當然,以上只是其中一個案例。
       當老師在現實生活遇到時,奇奇怪怪的狀況可能更多,處理時就要更加謹慎。
       舉例來說:
       老師(行為人)申請某委員迴避,委員堅決不肯迴避該如何處理?
       老師(行為人)現場該如何表達?
       還有,老師(行為人)是否要回答調查員提出的所有問題,尤其是那種與案件無關,甚至年代久遠的問題?
       舉例來說:
       甲老師(行為人)被檢舉教學不力,結果調查委員詢問甲老師(行為人)與同事間的關係如何?於兩、三年前的某月某日是否曾與乙老師吵架?
       甚至,若調查員在訪談時,出現已有心證的言語,如:「老師,你不覺得你這樣的處置很過分嗎?」,老師當場該如何回應?
       類似這類非常實用的問題,只要學員提問,金宏老師都指導大家該如何處理,也告訴大家處理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自新教師法實施後,新竹縣教師會年年辦教師法相關研習。
       也許有人想問,教師法值得每年花那麼多時間去研習嗎?
       我今年已經在週三進修聽了兩小時的教師法,還需要再聽嗎?
       事實上,法條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套一句金宏老師常說的:「法規離不開生活」。所以,法條會對應生活中的千變萬化。老師面對調查必須十分謹慎,步步為營,聽清楚並分析調查員問的問題,有沒有誘導嫌疑,若出現誘導式詢問,要勇敢指出來,不要傻乎乎地隨之起舞,才能在調查過程中全身而退。
       為了繼續深化教師專業與教育法規素養,新竹縣教師會將於7月12日、13日辦理精進教學系列三研習,除了請楊益風老師來上會議規範和教師法外,也請知名媒體人李濤先生上媒體教育,精彩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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