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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證詞~~校園案件調查的另一個風險
作者 hcceiu 於 2023年11月18日 15:30:00 (110 次閱讀)

證人的證詞~~校園案件調查的另一個風險

吳南嬿 撰

講到校園案件調查的風險,除了之前曾提到的誘導式詢問(註1)和錯誤自白外(註2),今天我們來探討證人的部份。



許多探討冤案的著作(如:路人變被告、不公平的審判…等),都會探討證人被誘導、記憶被污染,導致無辜者被陷害的冤案。而證人的問題在校園事件中又更為嚴重,因為:

一、校園事件的投訴案不需要提供證據即可成案,因此,在取得物證有困難的狀況下,取證會過度倚賴證詞。

二、在校園事件中,只要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案件,學生證人絕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相較於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誘導和暗示。

三、許多校園事件調查展開時,可能是幾星期、幾個月,甚至幾年之後,記憶的可信度會不斷下降。

四、由於證人為匿名,所以,行為人(被調查的老師)無從得知證人的證詞是否可能有偏頗之虞。

讓我們逐點探討:

一、校園事件的投訴案不需要提供證據即可成案。

在目前的教育環境中,只要家長對老師不滿,就可以投訴,甚至不需要提出證據。舉例來說:

(一)有一位幼兒園老師由於做了美甲光療,就被家長投訴「老師只注重打扮,沒心思顧小孩(註3)」。問題是,家長並沒有提出相關證據,就投訴並造成老師被園長約談。

(二)有一名托嬰中心的老師被家長投訴「化濃妝,其化學物質對嬰幼兒不利」,請學校開除該老師,結果真相是老師只有擦無色防曬,做霧眉、霧唇與美睫。(註4)

從上面這兩個案例即可得知,只要家長對老師不滿,就可以對老師扣帽子、投訴老師。家長不需要為這種不實、情緒化的投訴付出任何代價,但學校端和老師卻會因此被搞得人仰馬翻。

二、在校園事件中,只要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案件,學生證人絕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

一般來說,由於校園事件投訴的幾乎都是教師教學、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引起的糾紛,在沒有特殊需求下,學校教室是不可能裝設監視器的,所以校園事件調查的採證也就幾乎是靠證人的證詞,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學生證人,絕大多數為未成年人。

由於證詞主要來自於記憶,相較於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證詞又更不穩定。尤其,學生證人並沒有在案件一發生就接受訪談,其記憶可能在案件正式進入調查前,就在多次的回想和與別人談論的過程中被污染;再者,相較於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權力不對等的調查情境下,很容易在訪談時遭受調查員的暗示和誘導,因此,讓行為人被不實證詞羅織入罪的機率大增。

未成年人的記憶有多不穩定呢?心理學家德恩.絲卓吉(Deryn Strange)在2006年與紐西蘭一間實驗室合作,對六歲和十歲小孩做了一個記憶實驗。

在此實驗過程中,他們給這些小孩看四張圖片:兩張是他們真實經歷過的,兩張是虛構的;在那兩張虛構的照片中,有一張是他們「可能」經歷的搭乘熱氣球的照片,另一張是他們「不可能」與查爾斯王子喝茶的照片。

經過三週與這些孩子面談三次之後,十歲的孩子裡有10%接受假事件為真,而六歲的孩子則高達31%。上述這些孩子不僅接受假照片的事件為真,還會自己產出經驗的詳細細節。換言之,要對孩子植入假記憶並不難;更有趣的是,對這些被植入假記憶的孩子來說,相信自己搭乘過熱氣球的比例和相信自己曾和查爾斯王子一起喝茶的比例相同。(註5)

從該實驗可知,在學校的案件中,年齡越小,越難調查。

我自己也曾審過孩子被植入假記憶的案件。

有位家長看到孩子大腿上出現瘀青,便「不斷」追問孩子瘀青是怎麼來的;孩子在家長不斷追問下,就回答是老師拿「仙女棒」打的。

家長隨後帶孩子去驗傷,提供驗傷照片指控老師拿「仙女棒」體罰他的小孩。學校也依照家長所述,召開考核會對老師做出懲處。老師不服提出申訴,且獲得申訴有理由。原因有二:

一、家長所提供的傷痕照片為正方形,而且相當寬,那種傷痕並非如原子筆般細長型的「仙女棒」所能造成。

二、就其所敘述的情境,孩子與老師皆在辦公桌前,老師坐著改作業,孩子挨著老師且貼著辦公桌站著或坐著。在那種情境下,不管孩子是站著或坐著,老師根本沒有足夠的空間用「仙女棒」施力打到大腿前方,並造成正方形的傷痕。

問題是,同為教育現場的專業教育人,為什麼學校端沒察覺家長投訴的情境和提供的證據是否合理?另外,學校端有沒有思考過,孩子是否有可能在家長逼問的壓力下,供出一個平時在學校與他接觸最多的人—老師?

很明顯,學校端都沒有思考過這些,只是完全服膺家長的投訴,然後就懲處老師了。

三、許多校園事件被投訴、展開調查時,可能是案發後的幾個星期、幾個月,甚至是幾年之後

以目前的狀況來說,許多被投訴的校園事件,並非當下發生的事,也可能是案件發生的幾個星期、幾個月,甚至是幾年之後。

正如前面所說,投訴校園案件者不需要提證據,所以,在沒有任何物證的狀況下,調查員會過度依賴證人的記憶,而記憶是非常不可靠的。

記憶有多不可靠呢?專門研究記憶的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說:

「把你的心靈想像成一盆清水,每一個記憶就好像是一匙牛奶攪入這一盆清水中。每一個成人的心包含了幾千萬個這種模糊不清的記憶……我們之中有誰敢說他可以把清水從牛奶中分離出來?」(註6)

英國鑽研「錯誤記憶」的研究員Dr. Julia Shaw則指出:

「每次我們回想起一段記憶 其實是有效提取、檢視,接著又重新從零開始創造,最後再次儲存這段記憶。這相當於保存一個放了索引卡的檔案夾,把一張卡片拉出來,讀過以後再丟掉,接著複製出新版的卡片。」(註7)

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讓我們知道,當時間拖得越久,證人的記憶就變得越模糊和不可靠。更重要的是,真記憶和假記憶會混在一起,難以分離。

Julia Shaw則讓我們理解,證人對同一件事情回想(提取記憶)越多次,就會被扭曲和遺忘越多次。這也是誘導式詢問可以污染證人記憶的重要原因。

更可怕的是,證人會在被暗示的過程中,將偽記憶視為真正的記憶。

在《路人變被告》一書中指出,大部份冤案的目擊證人在審判時都承認,一開始本來不太確定,警察(調查人員)則使用誘導性的方式要他們指認。

舉例來說,在美國的阿布道冤案中,被害人在受害四個半月後,警方才請被害人到警局指認兇手。被害人最初所形容的罪犯長相與阿布道相去甚遠,而且他在四個半月後第一次指認時,也明確向警方表示他不確定能否再次指認出行為人。但警方只給被害人看了一張阿布道的照片之後,就不斷對被害人施壓,要他指認阿布道。就在警察的不斷誘導下,被害人「確認」阿布道就是行為人,結果,阿布道就這樣坐了十六年的牢,直到1999年才因為DNA鑑定獲得平反並無罪釋放。

我自己在審案件時,也有證人出現類似情形。

有一個老師體罰學生案,家長除了投訴老師體罰外,也對老師提出告訴。

當時,同一位證人出庭在前,擔任校內行政調查證人在後。出庭時,對於老師是否有體罰一事,證人的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沒看到」(註8)。但在學校行政進行調查時,卻編出一大篇故事(註9)。

也許有人會說,證人出庭時沒有想起來,到行政調查時就想起來了。問題是,在逐字稿中可以明確看到誘導痕跡。每當證人表示想不起來時,調查員就會要求他「再想想」、「再想想」,接著,證人就「越想越多」。

另外,證人出庭時若做偽證,可能會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但是,擔任校園內行政調查的證人是不需負任何刑責的;因此,在調查員不斷要求「再想想」的誘導下,越想越多也是人性使然。

四、由於證人為匿名,所以,行為人(被調查的老師)無從得知證人的證詞是否可能有偏頗之虞。

在校事會議、防霸小組和性平的行政調查中,接受訪談的證人皆匿名;因此,行為人無法知道校方所找的證人是否曾與其有嫌隙、可能做出偏頗證詞的人,自然也就不可能知道是否應申請證人迴避。

校園事件的行政調查對於證人似乎毫無任何法律約束,而校園事件調查員是否具有辨別證人提供內容的真偽,則是更讓人擔心的課題。

舉例來說,個人曾於審案時,直接抓包學校行政列席做偽證,但是,也沒有法規追究學校端以做偽證的方式刻意羅織老師入罪;甚至還有學校行政人員在做證時強調:他們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該次體罰是行為人做的,但基於行為人曾有體罰的記錄,所以,他認為行為人「應該」有體罰學生。

就是因為許多證人的可信度有疑慮,因此,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根據五項要素檢測證人的可信度(排序與重要性無關):

一、目擊證人的確信程度;

二、證人有無觀察犯案者之機會;

三、證人專注的程度;

四、證人描述的正確性;

五、案發到指認時相隔的時間。(註10)

結論

校園事件發生的機率愈來愈高,被投訴人員進入調查的風險也越來越大。原因:教育部急就章式地制定相關制度、培訓調查員不夠紮實、缺乏淘汰不肖調查員的機制。目前不僅調查員素質良莠不齊,校長的權限更在修法過程中越來越大。

更可怕的是,在新教師法實施後,校長似乎不需要為濫用行政調查鬥爭老師付出代價,故非校長族類的老師職場風險大增。

身處亂世,老師除不斷增長自己的教育專業職能外,更必須平時就多熟悉自己職場法規,瞭解修法變動。教學時要步步為營,一定要拋掉「教職是穩定工作」這種錯誤觀念。

若不幸遭到投訴進入調查,不要輕易相信學校端告知「你會沒事」,而是要儘快向自己加入的教師會或教師工會諮詢,瞭解如何面對調查,做好相關準備,才能提升化險為夷的機率。

註1:你被誘導式詢問了嗎?

註2:如果你是無辜的,千萬不要認罪

註3:做美甲遭家長罵「又不是酒店」 師委屈:被當次等公民?

註4:托嬰老師「霧眉美睫」也不行?家長怒投訴「化濃妝就該開除」她超受傷…

註5:摘自《記憶如何對你說謊》第一章(Dr. Julia Shaw著)

註6:摘自《記憶vs 創憶》第二章(Elizabeth Loftus著)

註7:摘自《記憶如何對你說謊》第三章(Dr. Julia Shaw著)

註8:證人的相關回答記錄於不起訴處分書中。

註9:證人的回答記錄於訪談逐字稿中。

註10:摘自《路人變被告》第三章

(本文已徵得作者同意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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