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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國會聯絡報告第004期
作者 影武者 於 2013年12月06日 16:30:00 (1381 次閱讀)

全教總國會聯絡報告第004期

報告日期:2013年11月1日

 

    立法院負責審議攸關教育專業與師生權益的各項法律案、預算案,影響教育發展至為深遠,為讓各位會員教師進一步認識法案審查程序,特簡單介紹國會立法程序。



國會互動

    本週與陳淑慧辦公室主任、費鴻泰辦公室助理、呂玉玲辦公室助理、邱志偉辦公室助理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私立學校法》等…交換意見。 

 

淺談國會立法程序

    基本上,法律的修正程序同於制定程序,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茲依序分述如下:

一、提案:

    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除政府提案外(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亦可提案,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之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黨團之重要性可見一班。

二、排入程序委員會:

    提案由立法院議事處編擬議事日程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定。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程序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程序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審定提案手續是否完備,以及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一般而言,除非是具有高度政治性或爭議性的法案,提案基本上都會順利完成程序委員會審定,排進院會一讀程序,少數高度政治性法案則例外。

三、第一讀會:

    提案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即提報院會一讀,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0條之規定,院會於每星期二、星期五開會,必要時經院會議決,得增減會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則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易言之,法案只需於「院會朗讀標題」後即完成法案一讀程序,之後大多數法案會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少數則經表決通過後逕付二讀。惟必須強調的是,就算一讀通過也不等於最終可以完成三讀程序,這些一讀通過最終卻未走完立法程序的法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之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以此觀之「第一讀會」在整個立法程序中並非處於關鍵地位,在一讀前的「排入程序委員會」與完成一讀後的「委員會審查」對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反而更具影響性。

四、委員會審查:

    雖然一、二、三讀都在院會進行,但是介於一讀與二讀間的委員會審查程序,無疑是現行立法程序中的重要關卡。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以十五席為最高額。」、「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由於每週二、五為院會時間,週三為黨團協商時間,因此各委員會通常於週一、週四召開會議。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議案審查完竣後,應就該議案是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院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官員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出席表達意見,並交立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議案之參考。(委員會相關運作事宜詳參立法院網站)

 

 

五、黨團協商: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1條之規定,「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因此,黨團協商可說是法案進入二讀會前的重要步驟。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關於黨團協商(即朝野協商),在未完成法制化前僅是一非正式程序,目前則已成為法案送院會二讀前正式且必要之程序,可謂實質的二讀會。因此,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亦即可逕送院會二三讀表決)不過,依目前立法院生態與實際運作狀況,未完成朝野協商的法案,欲完成立法程序之難度頗高。

六、第二讀會:

    法案經相關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排入院會二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之規定,「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同法第10條則對立法原旨有異議時之補救程序規定如下,「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七、第三讀會:

    二讀會通過後進入院會三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之規定,「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十日內公布之。

    在法案三讀完成後,立法委員可於總統公布前之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除此之外,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亦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規定,「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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