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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教師兼職不可不慎
作者 hcceiu 於 2015年05月12日 13:30:00 (1370 次閱讀)

 教師兼職不可不慎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有(一)兼任行政職務身分者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二)未兼任行政職務身分者,則依據教育部頒「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近日審計部主動查察公職人員(包括教師)之兼職狀況,若有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成績考核影響部分,在第4條年終考核部分,因考核「4 條1款」的前提包括:(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以致違法兼課兼職者只能被考核為「4 條3款」:(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在第6條第4款平時考核部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另外,其他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成績考核辦法也有類似之相關規定。影響重大,大家應特別注意!
 
       再者,「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附表四有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中第九點「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部分學校甚至將不得未經同意兼職明定於聘書中,可知教師不當兼職有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之可能,或違反聘約予以解聘,對工作權之影響甚鉅。
 
       又教育部曾在六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以臺(六二)人字第一五○四七號函釋:「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其適用範圍釋明如次:一、公私立專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亦不得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但得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至非專任教員不在此限。二、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員不得充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而實務上,常有專任教師投資於家族企業,被登記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雖然只是掛名登記無實際的參與經營商業活動,但是,既然經過公文書登記,恐怕已是「百口莫辯」,請各位會員,若懷疑自己有可能被親友掛名登記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請務必查明清楚,儘速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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