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全教總呼籲私校教師加入工會
作者 hcceiu 於 2015年05月22日 12:40:00 (1073 次閱讀)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全教總呼籲私校教師加入工會

◎全教總政策部2015/05/22

       立法院今天三讀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全教總表示肯定。三讀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全文共有26條,以下特別針對各級學校教師關注的導師費、私校教師待遇問題,說明如下:



       一、導師費、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行政院版原條文明訂導師費、特教津貼均為津貼性質,全教總為求慎重,去年即委請委員提全版本案,直接將導師或特殊教育者納入「職務加給」(第13條),前於4月27日,經司法法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並於5月22日經院會三讀通過。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並依本會建議將導師費改列「職務加給」後,將可齊一高中職、國中小導師費,根本解決過去幾年的爭議。

       二、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教師規定:有關私校教師待遇問題,全教總去年即委請黃昭順委員提案,今年3月13日,為因應行政院本文字,全教總常理會又通過以下修正文字: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應依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第17條)

        全教總並於4月26日召開記者會,要求齊一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新聞稿如附件1)

        惟司法法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4月27日聯席審查通過的係行政院版「得準用」之文字,開惡質私校「得不準用」之疏漏。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5月18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全教總等共同聲明,要求立法院盡速通過公校、私校教師待遇一體的《教師待遇條例》。

經多方共同努力,立法院在5月21日下午4點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協商結論如下:

一、第17條修正如下: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二、名稱及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新增附帶決議2項: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本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全教總的努力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本屆(第8屆)立委會期間,全教總委請黃昭順委員於103年4月18日提出全版本法律案,包含公私校教師待遇一致、導師費納入職務加給均入法,後為因應行政院版條文,全教總常理會又於104年3月13日通過本會對照版,會務人員即對司法法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相關委員展開遊說。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是遲來的正義,全教總感謝各委員、各友會的協助,未來將持續進行以下工作:

一、監督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之制訂。

二、協助各私校啟動團體協約,請私校教師盡快加入工會,以保障權益。

附件1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 ... NewsID=20150427090938F0FA

20150426全教總新聞稿

保障勞工權益,不能說一套做一套

全教總要求保障私校教職員權益

       五一勞動節前夕,行政、立法競相放送利多,立法院協商「加薪四法」、行政院也推「降低工時案」,彷彿政府有多麼重視受雇者勞動權益一樣。

       然而,朝野努力營造重視勞工權益的形象,看在私校教職員眼裡卻是萬分諷刺,今年五一是工會法解除教師工會禁令的4週年,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條件卻是每況愈下,許多參加工會的教師更面臨學校打壓。

一、校方打壓教師工會,製造寒蟬效應

       案例一: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於103年3月31日向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商。在爭議期間,雲教產接獲學校會員反應,大成商工各處室之主管要求工會會員簽署退會聲明書,會員備感壓力。

       104年1月5日,在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第一次調查會議後,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即於1月23日接到75份會員退會聲明書(原有124名會員),所有聲明書皆裝在同一信封袋中,寄件人署名為大成商工之輔導主任,寄件地址即為大成商工之地址。檢視退會聲明書之內容,為同一人所主筆,且所有署押之日期均為104年1月15日。

       案例二: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於今年2月向彰化縣某私立明星中學啟動團約協商,啟動前共有74位會員,開始協商程序後,就收到由校方寄出16份的會員退會聲明書,意圖使協商程序無法進行。如果這不是不當勞動行為,什麼才是不當勞動行為?

二、校方打壓勞動條件,踐踏教師尊嚴

       案例一:私立德霖技術學院

       近二十年來,「私立德霖技術學院」一直未依法辦理晉級,許多教職員晉級次數在個位數,在私校公保年金通過以後,為「節省成本」,最近兩年全校在職教職員竟無一人晉級。一位在私校服務31年退休的副教授,因為保險制度勞保公保變動,加上學校不依法辦理晉級,雖然表現優良還作過主管,一生卻只晉級過七次,導致公保年金依據計算的平均最後十年月薪只有三萬七千元,核定私校公保年金每月僅一萬三多千元,外加新舊制一次給付退休金僅270萬元。檢視其私校公保保險記錄,竟在到職後三個月才投保,影響權益卻無法得到補償。

       案例二:私立大成商工

       104年1月26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屬前往雲林縣「私立大成商工」例行勞動檢查,發現該校舍監超時工作且校方並未支付加班費、出勤簽到簿未依規定記載、未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違規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024、030、032、070條,所有違反規定之情事需即日改善。(詳參附件~勞動部公文)

       案例三:私立嘉南藥理大學

位於台南的嘉南藥理大學,學生人數約一萬七千名(103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排名第十名、技專第三名)、每年收入約二十億元,年度帳面盈餘超過三億元,是教育部認為的教學卓越、辦學績優學校。但社會可知道,這樣看似體質健全的「辦學模範學校」是如何靠著壓榨教職員工來創造利潤嗎?

  嘉南藥理大學自民國86年開始明知違法卻定訂內規,強制講師55歲、助理教授和副教授60歲退休,這個內規一直到105年3月經教師工會向教育部及台南市勞工局反應後才廢止,但20年來教育部卻坐視不管,任令無數資深老師被迫離職。

  此外,嘉南藥理大學明知教職員的本(年功)薪是教師的基本給與,是為了保障其生活所需,但該校卻違反自訂的?薪辦法,也不理會教育部的函令(教育部102?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令),幾十年來只給教職員晉薪到本薪最高級而不晉年功薪,致使服務超過廿年的教職員,每月本薪不到四萬元,影響教職員基本生活,更影響了他們的退休撫恤金。而幾十年來教育部卻袖手不管,可謂嚴重失職!

  嘉南藥理大學是教育部評鑑的績優學校,卻是長年靠著逼退資深教職員、扣減薪資來創造盈餘,身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難道還不知道該校長期違反教育法令嗎?難道還要繼續給予高額的獎補助款嗎?

       案例四: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矇騙保公保之「專任」助理教授為「專案」教師,超時超量工作。「專案」教師上課時數比「專任」教師多50%,還必需處理行政工作,而薪資反而少一萬~一萬五。

       其中專任助理教授陳俊湘、徐筱婷為專案教師且於103年8月惡意解聘該兩位博士,在教師工會奔波陳情、立委關懷、教育部之壓力下,校方不得不於103年12月回聘兩位教授,但103年8月到104年2月的薪水校方始終不予給付,教師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台北海洋技術學院違反大學法三年來向教育部陳情函件達兩百封,對台北海院的監督根本沒有治本的效果。政府的無能造成私校台北海院教職員的勞動權益惡化。

全教總要求保障私校教師基本權益

       全教總無法接受政府一方面推「加薪四法」,一方面卻漠視私校打壓教師勞動條件;一方面為私校董事爭取退場利益,一方面卻又迴避對私校的公共監督;一方面放任雙薪肥貓在私校坐領高薪,一方面對私校基層教職員的過勞、低薪又視而不見。

       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條件已經惡劣到難以置信的地步,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正視並嚴肅面對:

       一、保障私校教師參加工會的基本權利:工會法雖然已經解禁,但教師的勞動基本權仍然沒有得到保障,學校打壓教師工會、阻撓團體協商的例子層出不窮,其中,尤以私校教職員的處境最為艱難,如「雲林大成商工」會員集體退出教師工會等例子,校方恐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教育部應立案調查,以保障私校教師參加工會的基本權利。

       二、維護私校教師專業尊嚴:在少子化壓力與大學自主的大旗下,越來越多的私校經營者以不配合校務、招生不力、評鑑等為由,對私校教師提出各種不合理的要求,更有惡質私校經營者,動輒以各種名目苛扣教師薪資,甚至資遣、逼退教師,教師尊嚴蕩然無存,試問,教師勞動條件惡至此,如何維護學生受教權?

       三、強化對私校的公共監理:私校問題層出不窮,不僅教師勞動條件每況愈下,無良董事會掏空校產、五鬼搬運、坐領高薪的傳聞更是未曾間斷,相較於低薪、過勞的鐘點教師、兼任教師,雙薪門神更成為強烈對比。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強化私校監理,不能繼續縱容校方黑箱作業,苛扣師生權益,立法院並應修法增訂「公益監察人」條文,以健全私校辦學,落實教育公共化。

       四、私校職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目前私校編制內職員不適用教師法,也不適用勞基法,導致工作權益沒有保障。私校可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毫無尊嚴可言。應比照其他受雇者和非編制內職員,一體適用勞基法。

       五、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應保障私校教師: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亦即,私校教職員之「本俸及各項加給、考核」都應依公立學校相關辦法為準辦理,然而,教育部竟又發文各私校同意各校可視「視財務狀況」自訂,導致亂象不斷,嚴重侵害私校教育人員基本權益。

       明天(4月27日)立法院法制與教育委員會將聯席審查「教師待遇條例」,全教總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正視私校教師困境,齊一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待遇如有調整,應與教師工會協商,以維護私校教師基本權益。

Printer Friendly Page 將這個故事寄給朋友 Create a PDF from the article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