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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新聞稿】反對幼照法惡修,全教總要求確保幼教品質
作者 hcceiu 於 2015年06月05日 13:00:00 (906 次閱讀)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5年6月4日

 

反對幼照法惡修,全教總要求確保幼教品質

       立法院本會期即將在6月16日結束,今天(6/4)下午1點將進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協商,似乎準備在會期結束前通過幼照法修正草案。



       全教總表示,幼照法係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自101年1月1日施行,但未能整合幼教師及教保員兩套師資培育系統,目前審議中的修正條文,更成為一套充滿妥協退讓、往商業化靠攏的變形法案。

       一旦通過修法,未來師資素質堪慮、托育環境也未改善、教學品質更將逐年下降,台灣幼教恐將更加向財團化傾斜,家長尋覓安心園所、排隊擠公幼的情況更將年年上演。

       為保障幼教品質,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各縣市教師工會呼籲立法院各黨團、各委員審慎修法。全教總建議如下:

 一、補助不應與評鑑脫勾(幼照法第7條朝野協商)

       部份立委提案,未來私幼調漲學費不再經縣市政府審議,此舉恐將造成學費年年調漲,利潤全進入業者口袋,家長無力負擔學費,轉向政府要求更高的補助學費,本會呼籲各黨團、各委員萬萬不可簽字同意。

二、非營利幼兒園名稱不應變更為公私協力幼兒園(修正條文第9條)

       幼兒教育必須往公共化方向發展,幼童必須在生活圈內就近找到品質佳、收費合理的幼兒園就讀,家長才能安心就業,在沒有利潤可言的偏遠地區及收費過高私幼充斥的市區,要廣設公幼讓家長有公立幼兒園可選擇。若因財政考量,非營利幼兒園是無法普設公幼下的最佳選擇,若全然放任商業化經營,恐將造成金錢領導教育的畸型學前教育生態,並增加貧富對立。

 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應減班級人數,並應配置生活助理員。(修正條文第18條)

       身心障礙幼兒多數由公立幼兒園收托,需要投注之精力遠大於一般幼兒,除折抵班級人數外,更應編制生活助理員協助其學校生活,以提昇教育品質,但在法案中卻全然未提及。

 四、應調降幼兒園每班人數(幼照法第18條)

       國小班級人數已下降為每班29人,幼兒園仍維持每班30人,已33年未曾調降,此次修正修文仍舊維持,本會建議班級人數應下修到每班26人,才能讓本國幼兒教育逐年走向精緻化、品質化。

 五、幼兒園得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但校園安全要兼顧。(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校園危安已亮紅燈,一味要求學校延長托育是錯誤的思維,公立學校開辦課後照顧班必須要有夜間警衛,此點不該妥協。學校教育永遠無法取代家庭教育,幼兒園提供課後照顧是因應家長工作時間的拉長,政府除要求學校提供課後照顧服務外,更應要求雇主單位給予育兒員工不扣薪的照顧假。

 六、大班一師一保不應輕言棄守。(修正條文第55條)

       若通過此次修正修文,家長將無從得知其幼兒之班級教師是否有教師證,在可預見的未來,只公幼大班聘一名教師,私幼全是教保員,兩者之紛爭將持續重演,對立之局面將越演越烈。

       如朝野黨團同意可有10年緩衝期,在緩衝期結束後,大班務必有一師帶班,教保員無法取得教師證仍可任教中小班或與一師共同帶大班,不會影響工作權,業者若認為教保員能力不輸幼教師即應以幼教師薪水聘任教保員,並鼓勵其進修,而非一再要求降低專業認證門檻。

       立法院本會期即將結束,全教總、各縣市教師工會再次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幼照法應回到全國45萬幼兒及家長的真正需求,修法方向應朝向幼教公共化並提升教育品質,避免私有化、財團化,全教總要求制訂符合多數家長需求並兼顧弱勢族群,可長可久的幼教政策,排除業者之利益考量,並應積極改善幼教從業人員長期低薪過勞現象,真正落實幼托整合的政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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