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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年金改革的的主張--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作者 hcceiu 於 2016年10月13日 17:40:00 (1649 次閱讀)

對年金改革的的主張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年金制度的改革,應該以溫和、漸進的手段,提出近、中、長期的計畫,政府不能完全沒有方案,發動民粹抹黑的鬥爭,政府是軍公教警消的雇主,不能用不對稱的權力壓迫受僱者。



       國家進行年金改革,應確保全體國民皆享有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政府為全體國人建構之年金制度,以維持年金制度永續經營,應由政府負起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主張建立三層年金制度:
      ●第1層「基礎年金」:以稅收為基礎,建立可以保障所有年滿六十五歲國民的基本生活水準之全民基礎年金,每位國民基礎年金的給付不應低於現行的老農津貼。
       ●第2層「保險年金」:以勞保為基礎,整合農、漁、勞、軍、公、教、國民為單一社會保險年金,每人「基礎年金」加上「保險年金」的每月支領,不得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台灣省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第3層「職業年金」:尊重各職業的屬性,由雇主和受僱者共同建構的職業年金,政府受僱者維持現行的「確定給付」,軍公教勞警消每個受僱者之「基礎年金」、「保險年金」和「職業年金」三層加總的替代率,應維持80%以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9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0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退休金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軍公教警消的年金制度,在民國84年7月1日已從「恩給制」改為「儲金制」,當時大家配合政府的政策,政府應該基於誠信原則,保障受僱者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的權益。

       政府應遵守法律之「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退休及現職軍公教警消人員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得以不確定及不符比例原則的理由予以變更,破壞「法安定性原則」,及嚴重影響政府誠信。

       對於已退休者,已完成提供服務而退休,其依退休時規定所得退休給與為生活規劃,如果政府因溯及規定而減少其每月所得,難於另為生活規劃,已經過度侵害退休者之信賴保護及法安定性。

       退休金為延遲之薪資給付,18%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為退休所得,政府應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與其調整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不如依照退休所得或存款金額分級調整利率,並立法明訂其結餘經費應挹注退撫基金。

       對於現職人員,政府是軍公教警消的雇主,如果政府要降低變更第3層「職業年金」的提撥、給付和請領條件,至少應比照勞保條件建置軍公教警消第2層「保險年金」,並且依照職業特殊性與受僱者協商。

       退休基金是軍公教勞警消受僱者的老年生活保障,退休基金應成立獨立、專業的退休基金管理團隊,應以委託人獲益為基金管理唯一目標,杜絕政治的不當介入,政府應負起基金的監督及擔保責任。

       國家的受僱者,應該要團結在一起,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權益,【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成立的宗旨,係針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的監督與行動,年金擺中間,政黨放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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