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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新聞稿】106.3.16 監督聯盟要求退休基金轉型為財團法人
作者 hcceiu 於 2017年03月16日 09:50:00 (1621 次閱讀)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新聞稿106.3.16

監督聯盟要求退休基金轉型為財團法人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吳南嬿0972-156583

聯盟召集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0953 039475

聯盟副召集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  李來希0910 234501

聯盟發言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  彭如玉0952 461367

聯盟副召集人、陸軍官校校友總會總會長  胡筑生0938-148788

聯盟副召集人、中華郵政工會理事長  鄭光明0933 154899

       近日來,讓退休基金脫離政府干預,斬掉政治黑手的呼聲越來越高。所以,退

休基金管理機構的轉型—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就成為年金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指標



       監督聯盟認為,退休基金屬於退休金計劃成員的私有財產,所以,退休基金

管理機構應轉型為財團法人,政府完全退出管理,方能讓基金管理機構專心為計劃

成員謀取利益,讓退休基金獲益極大化。也能透過轉型為財團法人,讓退休基金運

作真正透明,減少弊端。若轉型為行政法人,退休基金將繼續淪為政府的囊中物,

讓過去投資績效不彰、基金累積不足的苦果再現。

       退休基金為何不應行政法人化?監督聯盟說明如下:

一、退休基金為退休金計劃成員的私有財產,基金管理機構只應執行單一任務—投

資報酬最大化。退休基金不應成為政府執行公共事務的財源。

       依據我國之「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公共事務」之遂

行,促進公共利益。

       請問,退休基金是退休金計劃成員,每個月從自己的薪水中提撥出來的私有財

產,憑什麼被政府拿去「促進公共利益」?

       更何況,在目前國際案例中,只要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幾乎沒有好下場,

而承受苦果的往往是計劃成員。就算政府買單,也是全民買單,對國家財政不利。

有鑑於此,退休基金不宜轉型為行政法人。

二、行政法人的董、監事暨其他人事任用,皆被政府一把抓。在行政法人體制下,

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的黑手,不僅與現在的制度無異,更因其人力進用有彈性,

開了更多小門。

       依據「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的董(理)事和監事,皆由政府聘任。若不設

董事會,僅任用首長,其首長的任用權也在政府。執行長則是由政府所聘任的董事

會決定。總之,在這個環環相扣的機制下,行政法人化的退休基金,就是政府的禁

臠。

       退休基金是計劃成員的私有財產,董(理)、監事暨其他人事的聘用,理應由

計劃成員作主。所以,退休基金應成立財團法人,而非行政法人。

       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之惡,在各國屢見不鮮。無論在東方或西方,開發中或

已開發的國家,都曾發生:

●韓國退休基金NPS就是因為政府擁有其人事權,故能運用退休基金干預三星子公司

   合併案,造成約台幣160億元的虧損(註1)。

●日本退休基金GPIF,同時也是行政法人,就因為安倍首相的政治黑手介入,改變

    GPIF的投資配置,造成約3兆台幣的虧損(註2)。

●阿根廷政府為了減輕其債務,將退休基金的美元資產轉換為阿根廷披索。由於當時

的匯率對退休基金相當不利,故造成退休基金重大損失(註3)。

●美國政府將社會保險盈餘用來購買政府債券,以延長赤字(註4)。

  類似這種退休基金弊案,許多國家都發生過,結果往往是計劃成員買單。

       鑒於政府介入退休基金運作可能帶來的惡果,規定計劃發起人不得管理退休基

金,已成為OECD國家所認可的優良傳統。

       我國原本的退休基金運作制度,就因為政府身兼計劃發起人和管理者,導致退

休基金運作不彰,基金累積不足,讓計劃成員不是受到無謂的責難和衝突,就是擔

心無法安享晚年,身心飽受折磨,亦不能專心在自身工作場域發揮所長,對未來充

滿不確定感。

       因此,監督聯盟要求,我國應效法OECD國家的優良傳統,讓政府100%退出基金

管理,將退休基金管理機構轉型成財團法人,刪除各退休基金在國安基金裡的任務

,並仿效加拿大、瑞典等國,立法禁止政府介入退休基金管理,才算是邁出年金改

革成功的第一步。

 

註1:韓國家退休基金總監 坦承三星合併案涉弊

註2:養老金現巨額虧損 安倍「豪賭」的代價

註3和註4:出自Franco Modigliani 和Arun Muralidhar所著的「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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