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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幼教行政成為「校園邊緣人」!行政工作獎金,幼兒園不該被漏掉!
三、「行政工作獎金」應納入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組長之建議書
建請發送:教育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建議標的:
建請主管機關應將「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組長」納入114年9月1日起實施之公立中小學「行政工作獎金」之發給對象,以符法制獎勵精神並維護教育現場公平性。
訴求說明:
一、符法制設置之「定義及目的」:落實專業精神與穩定師資
依據115.01.14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599A號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115.01.14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088A號令「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前述「行政工作獎金」之設置目的為「提振教師專業精神」、「獎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及「穩定師資、提高教學品質」。
•行政減量與士氣提振:行政工作獎金之本意在於補償兼任行政教師之辛勞,若將幼兒園主任與組長排除在外,實已悖離「鼓勵教師為教育投注心力」之初衷 。
•專業貢獻對等性:幼兒園主任(組長)與國小處室主任同樣需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應對其行政之貢獻同等肯定。
二、符「發給條件」之共通原則:實質行政管理職能與職責
參考《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1150114附表,對於各優良教師及行政獎勵之發給條件,均強調「實際從事且現優良」之實質認定。「行政工作獎金」為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行政工作,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組長)應包括在內。
•實質行政職責: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組長)需辦理幼教行政、總務、保育、輔導、特教、招生、補助及評鑑,具備實質行政管理職能及職責。
•避免歧視性待遇:設置獎金係為「獎勵學術發展、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幼教作為教育之基石,不應在行政獎勵政策中遺漏幼教。
三、排除「幼兒園主任(組長)」之不合理性與負面影響
•同工不同酬之不公:目前政策針對 50 班以上學校之處室主任、組長每月加發 1500 元,未達 50 班者加發 1000 元。幼兒園主任與國小處室主任(組長)具備相同的法制地位與行政責任,若予排除,係屬「同工不同酬」之差別待遇。
•行政壓力之衡平: 幼兒園主任(組長)須應對高度密集的親師溝通、幼生安全照護、行政專案、各項訪視與評鑑,辛勞度不亞於國小行政職。排除其領取獎金,將導致「行政大逃亡」現象延伸至幼教體系,違背「穩定師資」之政策目的 。
•教育體系之整體性:獎勵對象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小附設幼兒園作為國小一部分,幼兒園主任(組長)行政職務之獎勵標準,應與校內各處室一致。
建議事項:
建請修正行政工作獎金之發給對象說明,將「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組長)」明確納入「行政工作獎金」核實發給之對象,以昭公允並提振幼教基層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