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證詞~~校園案件調查的另一個風險吳南嬿 撰 講到校園案件調查的風險,除了之前曾提到的誘導式詢問(註1)和錯誤自白外(註2),今天我們來探討證人的部份。 當情障特教生的「受教權」變為「特權」怪獸…吳南嬿 撰 11月10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簡稱「全教產」)開記者會揭露,南崁高中某學生在入學後短短兩個多月內,就出現約三起攻擊老師、攻擊同學及破壞公物等事件,造成學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天天生活在恐懼中。 師培機構終於發現師培不接地氣了嗎?吳南嬿 撰 由於少子女化的挑戰日益嚴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簡稱「台師大」)打算推動「大學師培教師蹲點計畫」,以增加師培教師「臨床經驗」,讓師培教師「接地氣」(註1)。台師大此舉讓人不禁感嘆,我國的師培教育機構終於察覺過去的師培建構在真空中了嗎? 如果你是無辜的,千萬不要認罪 吳南嬿 撰 ~在美國,有超過60%由DNA證據顯示為無罪的謀殺案中,不實的自白和認罪陳述都是使法院作出(錯誤的)有罪殺人判決的最主要因素~~摘自《不公平的審判:心理學家告訴你,為何司法還是這麼不公平》 自從教育界出現「校事會議」和「防霸小組」後,老師的職業風險係數迅速提升數倍至數十倍。老師可能在孩子或家長的不實指控、不肖行政人員的故意栽贓或不肖調查員的刻意誘導下,糊裡糊塗地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結果,輕則被記申誡,重則被判職涯死刑 — 解聘。 不適任校長樣態2 ~ 造成校園不安的校長112 年 06 月 21 日修正之《國民教育法》 第17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在《國民教育法》修訂後,第17條可謂是「不適任校長」條款。繼前一篇《當家鬧事的校長》引起關心教育人士熱烈回響後,這次,我們來討論另一個不適任校長樣態:造成校園不安的校長。 |